星期二, 二月 23, 2010

2月1日起 HDB组屋屋主七天内须报租户资料

2月1日起,组屋屋主出租房间后的七天内,必须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。哪怕屋主仅仅出租一个房间。在更新、中止租约或租户资料出现改变时,屋主也得通知HDB建屋局。

那些在2月1日前已把房间出租的住户,则有半年的时间向建屋局申报租户资料。屋主可选择通过建屋局网站或到建屋局分局呈报。

须要呈报的资料包括:租约日期、每月租金、出租房间的原因以及租户的姓名、国籍、工作的准证、工作领域等。

违规者可被罚款高达3000元,重犯者也可能被强制收回组屋。

屋主出租房间时,仍然无需取得建屋局的同意。屋主也必须继续住在单位里,并避免屋子过于拥挤或对邻居造成不便。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出租一个房间,四房式、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最多可出租两个房间。一房式和二房式组屋的屋主,依旧无法出租房间。

组屋的租户人数限制也保持不变,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住六人,四房式、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顶多可以住九人。屋主不能马上出租整个新组屋单位,受津贴者须住满五年,不受津贴者则须住满三年才能出租整个单位。屋主事先也须取得建屋局同意。